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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 50335《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6《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等标准,并结合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实际状况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提出。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广安、赵同绪、张国辉、杨春福、尤顺玲、呼爱芹
 
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的定义、一般要求、再生水工程设施要求及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36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 50268-1997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DB3702/T 033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验收规范
《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3 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再生水
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用于景观环境、园林绿化、厕所冲洗、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设施工、工业生产等)的非饮用水。
3.2 
集中再生水
指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经深度处理后,通过管道供给用户使用的再生水。
3.3 
单体再生水
指企事业单位(包括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的各种排水经处理后,在一定范围内被重新利用的再生水。
3.4 
再生水厂
指生产集中再生水的水处理厂。
3.5 
单体再生水系统
指单体再生水原水的收集、储存、处理和再生水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
3.6 
再生水工程设施
指再生水原水的收集、处理,再生水的供给、使用及其配套的检测、计量等的构筑物、设备和器材。
3.7 
深度处理
指进一步去除污水中杂质,达到再生水水质要求的净化过程,通常由以下单元技术优化组合而成:混凝、沉淀(澄清、气浮)、过滤、活性碳吸附、脱氨、离子交换、膜技术、膜-生物反应器、曝气生物滤池、臭氧氧化、消毒及自然净化系统等。
4 一般要求
4.1 再生水工程设施应质量合格,并有合格证明。
4.2 再生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4.3 再生水工程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4.4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GB/T 18920、GB/T 18921、GB/T 19923的有关要求,并有合格证明。
4.5 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的管理人员,应掌握再生水处理、水质分析、运行操作、安全使用等知识,并持有上岗证书。
5 再生水工程设施要求
5.1 再生水厂
5.1.1 应选择深度处理工艺。再生水处理工艺及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GB 50335的要求。
5.1.2 各处理构筑物应有防冻措施。
5.1.3 不间断运行的再生水厂,其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5.1.4 处理系统(含化学药品的配制和使用)、供水系统应采用仪表监测和自动控制,并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
5.1.5 应设置水质分析化验设备和用水监测设施,主要水处理构筑物应设置取样装置。
5.1.6 应设置防爆、消防、水锤防护、防噪声、抗震等设施。
5.1.7 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
5.1.8 供水泵站内工作泵不得少于2台,并应设置备用泵。水泵出口应设置多功能水泵控制阀。
5.1.9 再生水出厂管道上应设计量装置。
5.2 单体再生水系统
5.2.1 处理工艺应符合再生水原水的水质、水量和再生水的水质、水量及使用要求。
5.2.2 处理能力和处理设施(化粪池、格栅、毛发聚集器、调节池、沉淀池、生物处理单元、滤池或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再生水贮水池(箱)、消毒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 50336、GB 50335的规定。
5.2.3 以生活污水为原水的再生水地面处理站与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5.2.4 再生水处理站应设有值班室、化验室、化学药品配制和贮存间。
5.2.5 化学药品配制和贮存间一般应与其他房间隔开,并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
5.2.6 再生水处理站应设有采暖、通风、照明、给水、排水设施,以及除臭、降噪声和减振措施。
5.2.7 再生水处理站地面应设集水坑,不能重力排出的应设潜污泵排水。
5.3 供水设施
5.3.1 再生水的输配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5.3.2 再生水输配水一般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若使用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5.3.3 再生水管道与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铺设时,再生水管道应在给水管道下面、排水管道上面,净距不得小于0.15m。
5.3.4 再生水管道应有防渗、防漏、防冻措施,埋地时应设置带状标志,明装时应将管道涂成浅绿色,并在醒目位置标注“再生水”字样。闸门井井盖应铸上“再生水”字样。出水口应标注“非饮用水”字样。
5.3.5 再生水管道不得设在烟道、排水沟内,并不得穿越化粪池、厕所大小便池或配电室。
5.3.6 再生水管道上不得安装饮水器和饮水龙头。
5.3.7 再生水管道安装后,应进行水压试验和冲洗消毒,水压试验和冲洗消毒应符合GB 50268-1997中10.1、10.2、10.4的规定。
5.3.8 应在用户进户管道上安装计量装置。
5.3.9 再生水供水压力不能满足需要时,应采取二次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DB3702/T 033的要求。
5.3.10 需每天24h不间断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应设自来水补水系统。自来水补水能力按再生水最大时供水量计算确定。自来水补水管道不得与再生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向再生水储水池(箱)中补水的方式。
5.3.11 再生水储水池(箱)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采用耐腐蚀、易清垢的材料制作。
b) 设置透气孔和爬梯。
c) 外部设施表面涂成浅绿色,并标注“再生水”字样。
5.3.12 再生水贮水池(箱)设置的自来水补水管道上应安装水表、阀门、防倒流装置。补水管道出水口应高于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应采取最低报警水位控制的自动补水方式,不得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6 验收规则
6.1 验收方法
6.1.1 查阅原材料、设备有关证件。
6.1.2 查阅施工图纸和记录。
6.1.3 查阅再生水水质检测报告。
6.1.4 进行现场检查测量。
6.2 判定原则
经验收,再生水工程设施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质量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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