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物价局,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4.75元/立方米调整为5.05元/立方米。
二、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区、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车用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零时起执行。青价格[2013]4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
201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