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能源燃气有限公司、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市内三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4.10元/立方米调整为4.45元/立方米。
二、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青价格[2013]41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
201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