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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燃气经营企业:
为加强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室内燃气设施设计、安装、维护及使用,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bt365国际娱乐城     
2014年7月7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室内燃气设施设计、安装、维护及使用,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包括立管、支管、阀门、燃气表、液化石油气钢瓶、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管等。
第三条 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设计、安装、改装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燃气供应单位安装燃气表时应考虑用户使用方便,优先采用高位安装方式。燃气表低位安装的用户需要将燃气燃烧器具前阀门(以下简称灶前阀)改到橱柜台面上方等便于开关的位置时,可以向燃气供应单位提出申请,燃气供应单位应当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
推广应用具有异常流量切断、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功能的远传智能燃气表。
具备安装条件的,宜将燃气表设置在户外。
第五条  燃气供应单位在配套安装燃气设施时可按高位安装方式预留燃气表位置,居民用户装修完毕要求通气时再安装燃气表。采取此方式,燃气供应单位应书面告知居民用户预留燃气表安装空间、联系方式等事项,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予以协助。因用户未留出足够空间等原因而无法安装燃气表的,用户应根据燃气供应单位的要求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
第六条  倡导居民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由居民用户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居民用户可以委托燃气供应单位进行有偿维护。
燃气泄漏报警探测器应当定期检验。
第七条  居民用户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且不得有接口,不得穿墙(门、窗、地面、顶棚),橡胶软管两端应当用管卡固定。
第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应当使用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提供的钢瓶和液化石油气,应当使用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第九条  居民用户需要增加、改装、迁移或拆除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灶除外)时,必须由燃气供应单位或有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施。拆除燃气燃烧器具的应对原硬管接口采取封堵等安全措施。
安装或拆除燃气燃烧器具后,需经燃气供应单位进行气密性检测,检测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检测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开通燃气时,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在正常使用年限内且具有熄火保护装置;
(二)使用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能够正常使用;
(四)连接软管符合要求且连接规范;
(五)无私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问题;
(六)不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居民用户开通燃气前,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对包括燃气燃烧器具在内的所有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居民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燃气供应单位可以依法不予开通燃气。
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居民用户安全用气及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以下称用户安检),用户应配合安检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积极整改。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通过媒体、短信、张贴通知等方式提前告知用户安检时间、安检内容、服务电话等事宜。安全检查人员在实施用户安检时,应当佩戴工作牌,主动表明身份,遵守服务规范,不得从事与用户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社区、物业应配合燃气供应单位进行用户安检工作,协助通知居民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用户安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仪器或肥皂液等方式检测燃气设施有无泄漏现象;
(二)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胶管两端是否有管卡紧固;
(三)管道是否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等情况;
(四)阀门开关是否灵活、关闭时是否严密;
(五)燃气表是否完好;
(六)软管是否超长、老化、有接头、穿墙(门、窗、地面、顶棚);
(七)燃气燃烧器具是否属于国家规定淘汰的产品、有无熄火保护装置、是否超过判废年限(查看购买发票或收据,无法提供的询问用户)。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是否为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是否超过正常使用期限(查看购买发票或收据,无法提供的询问用户);
(八)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定,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是否安装排烟管道并通到室外;
(九)燃气灶燃烧是否正常;
(十)测试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工作是否正常,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是否超过使用年限,燃气泄漏报警器是否定期检验;
(十一)是否存在未接燃气燃烧器具的开放式接口;
(十二)使用燃气的房间是否住人;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十五条  用户安检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用户安检发现的问题属于燃气供应单位管理维护责任的,安检人员应及时报告单位及时整改;属于居民用户管理维护责任的,燃气供应单位应书面通知用户限期整改并提供帮助或有偿服务。
居民用户应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有困难的,可请燃气供应单位提供帮助或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用户签字后的安全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应由燃气供应单位存入档案,存档周期不低于两年。
对两次入户不遇或拒绝入户安检的,燃气供应单位应采取电话等方式与用户预约安检时间;不能预约的,应在小区或用户门外适当位置张贴通知,留下联系方式便于用户预约安检时间。燃气供应单位张贴通知应拍照留存。
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或者拒绝在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或者不签收整改通知书的,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安检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用户,燃气供应单位可依法停止供气,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第十八条  用户安检过程中,安检人员应向居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常识,提醒用户用气完毕关闭灶前阀门(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和燃气燃烧器具阀门,告知用户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橡胶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的正常使用年限,警示用户不能私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
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使用年限不应超过3年;橡胶软管使用年限不应超过2年,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立即更换;燃气泄漏报警器使用年限不应超过5年,使用到3年时至少要检测1次,紧急切断阀使用年限不应超过10年。
第十九条  燃气供应单位或抄表收费单位应结合入户抄表、液化石油气钢瓶配送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外观是否完好,胶管是否超长、有接头、穿墙(门、窗、地面、顶棚)、老化、两端是否有管卡,使用燃气的房间是否住人等进行一般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当场提示用户整改。抄表收费单位在一般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定期抄送燃气供应单位。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积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
燃气供应单位可以根据居民用户需求,有偿提供金属波纹管、台面阀、燃气过流保护阀等设施的安装服务,增强安全用气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居民用户应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及燃气燃烧器具。
房屋出租的,房屋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及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并对燃气设施承担管理、维护责任,不得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提供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等设施。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应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和管理维护燃气设施。房屋出租协议对燃气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进社区、进校园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第二十三条  居民用户发现室内燃气泄漏时应首先关闭阀门(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电器,到室外拨打电话报警并报告燃气供应单位。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制定居民用户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接到用户室内燃气泄漏报告后,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在接报的同时提示用户采取关闭阀门(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自然通风、禁止开关电器、禁止在现场拨打电话等安全措施,并于接报后30分钟内登门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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