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青岛市李沧区收取居民以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青市政公用〔2008〕269号
李沧区建管局:
根据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问题会议纪要》([2007]第81号)的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委托你区收取除居民以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青岛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青岛市市级机关及事业单位驻你区的部门和单位,仍由市级统一征收。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办法试行,统一使用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取,并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对2008年以前欠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你局一并征收。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