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类事项服务指南示例
事项名称: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
别 名 | 无 |
服务对象 | √ 个人,类型描述:居民 √ 单位,类型描述:旅店业、餐饮业、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集贸市场等 |
前置事项 | √ 无前置事项 □ 前置事项名称: (多项可添加) |
办理部门 | 是否联合办理: √否 □是 |
实施主体 | 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各区建管局 |
现场办理地点 | 居民家中或企业单位 |
办理时间 | 居民:每两月到户收取 |
承诺期限 | |
收费标准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6元。已实施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5元。 (二)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旅馆、中心及招待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公安部门核定的床位数每床每月6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床每月4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内部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另行付费。 (三)餐饮业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的,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建筑工地按劳动部门核定的临时用工数每人每月1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集贸市场和其他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64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部队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50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委托环卫部门登门收集并清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另缴纳垃圾清运费每吨31元。此项服务也可委托其他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提供,其收费标准由双方签订代运协议确定。 (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按每立方米4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
联系电话 | 收费中心:83730699市南:88729205,市北:81631027,李沧81639616,崂山:88996589,城阳:87868080,黄岛:86988692,即墨:81723016,胶州:87230905,平度:88318718,莱西:87420800 |
办事依据 |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委托青岛市市北区收取居民以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市政公用〔2007〕134号)《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委托青岛市四方区收取居民以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市政公用〔2008〕117号)、、《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委托青岛市李沧区收取居民以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市政公用〔2008〕269号)、《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委托青岛市市南区收取居民以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市政公用〔2008〕288号) |
监督电话 | 82868292 |
办理链接 | 无 |
办理条件 |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
申请材料及其出具单位 | 无 |
办理流程 | 无 |
网上可以实现的功能 | 1,是否实现如下功能: □材料预审,系统名称和链接: □网上受理,系统名称和链接: □网上预约,系统名称和链接: 2,请选择事项需要实现的功能: □表格下载 □在线咨询 □网上缴费 □状态查询 □投诉举报 □满意度评价 □内容纠错 □其他 |
申请表下载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