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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bt365国际娱乐城生活垃圾运输和处...

关于印发《bt365国际娱乐城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发机关:bt365国际娱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2016-09-13
· 编  号:青城管[2016]127号
· 索引号:73060915x00020020160013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QDCR-2016-016007
各区(市)城管局(建管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环保局:
  为加强青岛市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监督管理,规范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企业运营作业,确保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企业安全、环保、稳定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城市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研究制定了《bt365国际娱乐城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bt365国际娱乐城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5日
  bt365国际娱乐城
  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企业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监督管理,规范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企业运营作业,提升环卫作业服务水平,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企业。
  本办法所指生活垃圾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经营性运输的企业;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是指填埋、焚烧、生化处理、综合处理、餐厨废弃物处理、渗滤液处理等终端处理企业。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企业的管理。
  青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环管中心)受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市属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的日常管理,以及区(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属地化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区(市)城管局(建管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是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市)属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的日常管理,以及生活垃圾运输属地化管理。
  区(市)城管执法局是区(市)行使环境卫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在线监控、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生活垃圾运输、处理数字化监管平台,实现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动态轨迹及处理企业重点作业环节的实时在线监控。
  区(市)级监管平台应与市级监管平台对接。
  第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生活垃圾运输、处理企业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通过将考评结果与经费拨付、企业负责人绩效等挂钩的方式,充分调动运输、处理企业自查自纠积极性。
  考评内容包括档案台帐、设施设备、运行作业、环境影响、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等。
  以下材料作为考评依据:
  监督检查现场记录及影像资料;
  运行作业环节在线监控视频及数据;
  计量统计报表、运行作业记录等相关数据;
  环保部门、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监测报告和数据;
  媒体曝光、因企业运行问题导致的居民上访、投诉等恶性事件;
  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本市从事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第八条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二)淘汰排放不达标车辆,更新高性能、全密闭新能源运输车辆,逐步推进小型运输车社区收集运输、大中型运输车定点集中收集运输模式;
  (三)应保持运输车辆干净整洁,车牌、标志清晰,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清理、维护,车辆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严禁抛、洒、滴、漏;
  (四)生活垃圾应运输至指定地点,严禁乱倒、乱卸;
  (五)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应在
  19:00-23:00进行,确需白天作业的,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7:00-9:00,16:30-18:30)
  (六)作业过程应减少噪声、扬尘、撒漏等严重扰民问题,最大限度减轻对市民生活影响。
  (七)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出生活垃圾中转、处理设施,
  应当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调度,遵守中转、处理企业相关作业及管理规定。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在生活垃圾计量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按规定配备计量设备(电子称重计量系统、流量计量系统等),如实记录进厂生活垃圾、外运废弃物、排放或外运渗滤液的计量数据,并按月报送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应保证计量系统正常运作,定期委托计量检定认证机构进行检定、校准,并将相关报告报送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对计量系统进行检查、校准,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予配合。
  (三)计量系统发生故障,无法计量时,应立即告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运输企业,故障期间可采取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有效称重方式进行称重。
  第十条  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接收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不得擅自接收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以及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调度或接收垃圾处理服务合同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重点岗位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上墙。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提供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确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各项技术规范标准和特许经营协议,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处理工艺流程,影响处理设施运行水平。
  工艺技术改造确需进行的,必须提前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办理环保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安装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地下水污染、渗滤液处理)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在线监控系统的准确性进行检查。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厂区门口、卸料区、计量区、生产车间等重点作业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与市、区两级环卫数字化监管平台对接,并做好运行数据的在线传输工作。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做好在线监控装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数据正常传输,不得擅自拆除、改变、损毁、故意遮挡或更改数据;在线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在故障后立即告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制定完善各类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手册,严格按手册作业,运行维护记录资料齐全,出现设施设备故障、损坏,应及时检修。压力容器(管道)、避雷设施等特殊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许可办理、备案、年审和强制检验、校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设施设备检修计划报送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因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处理企业必须制定相应措施。如有计划外停工、维修,需立即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保持厂区环境整洁有序,厂区道路、作业车间等区域地面干净,做好厂区内部绿化及道路维护工作,厂区整体无异味。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臭味控制,密闭作业空间应配置有效的除臭通风系统,防止臭味扩散。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检测制度,制定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检测计划,有序开展自检,或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各项污染物检测数据完整真实。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处理企业应予配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频率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公开发布监测信息。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产生的渗滤液、污泥、沼气、沼渣、沼液、炉渣、飞灰等各项废弃物。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配置完善的渗滤液收集系统,渗滤液必须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
  外运处理的渗滤液,应使用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渗滤液滴漏功能的运输车辆,渗滤液装、卸及运输过程严禁溢出、撒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渗滤液处理情况进行抽查,按照规定发布抽查信息,并依法严厉查处渗滤液偷排现象。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建立生产运行、辅料损耗、污染物监测等台帐报表,每月月底市属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将当月台账报表及时报送环管中心,区(市)属生活垃圾运输、处理企业将当月台账报表及时报送属地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每月形成处理监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通过以下方式,做好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协调工作:
  (一)主动了解周边居民对处理设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因处理过程造成的周边绿化和道路损坏等问题,应积极联系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维护修复。
  (二)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设立宣传教育区域、公众参观通道,在不影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接待公众参观学习。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安全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应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及时上报。
  (二)确保安全设施完备,安全警示标志设置齐全,操作人员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制定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台账。
  (四)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防洪、防台风、防塌、防火、防雷、防爆、防污染物泄露、防高空坠物、停水、停电、车辆故障、人员伤亡或中毒、公共病媒生物防控、突发性群体事件等)。
  (五)定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及时将演练、培训的书面材料和照片资料整理归档。特殊作业工种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车辆变更的,应提前告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如需停业歇业,应提前6个月将申请报告(含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基本情况、停业歇业原因及影响范围等)报送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停业歇业许可。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于造成环境影响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当发生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等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垃圾运输、处理企业无法正常运行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全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在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4日。
 
青城管〔2016〕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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