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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制发机关:bt365国际娱乐城
· 发布日期:2016-01-20
· 编  号:青城法字〔2015〕4号
· 索引号:73060915x00020020160002
· 生效日期:2016-02-15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QDCR-2016-016001
各区、市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局各单位:
  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要求,依据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调整,形成了《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12月15日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部分
  一、在主干道两侧及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屋顶、平台悬挂、晾晒、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主干道两侧及主干道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屋顶、平台不得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主干道两侧及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屋顶、平台悬挂、晾晒、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出现一处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般:出现两处的,处五十元罚款;
  较重:出现三处的,处一百元罚款;
  严重:出现四处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特别严重:出现五处以上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畜力车进入城区(城区的农村除外)或畜力车进入县级市的城区未配备粪兜和清洁工具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畜力车不得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上述区域的农村除外);进入县级市的城区,必须配备粪兜和清洁工具。”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首次查处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般:第二次查处的,处五十元罚款;
  较重:第三次查处的,处一百元罚款;
  严重:第四次查处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特别严重:查处五次以上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在公共场所随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乱倒粪便、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乱倒粪便、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共场所随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乱倒粪便、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查处乱吐、乱丢、随地便溺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般:查处乱倒粪便、污水,污染环境不足一平方米的,处五十元罚款;
  较重:查处乱倒粪便、污水,污染环境一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平方米的,处一百元罚款;
  严重:查处乱倒粪便、污水,污染环境二平方米以上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公厕、垃圾转运站(间)等破损失修、配套设施不全或者质量不达到规定标准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间),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维护保洁。
  单位、居民区的公用厕所,由产权人负责修建;保洁工作分别由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公厕、垃圾转运站(间)等破损失修、配套设施不全或者质量不达到规定标准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出现破损失修等情况一处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般:出现破损失修等情况二处的,处五十元罚款;
  较重:出现破损失修等情况三处的,处一百元罚款;
  严重:出现破损失修等情况四处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特别严重:出现破损失修等情况五处以上的,处二百元罚款。
  五、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污染、损坏路面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临街和经批准占用道路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不得污染和损坏路面。”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处以罚款:
  (一)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污染、损坏路面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般: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或者虽经批准设置但到期未拆除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着设施和树木设置广告、宣传栏牌以及横幅、条幅、灯箱、招牌等。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到期应当拆除。”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或者虽经批准设置,但到期未拆除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般:经批准设置,但到期未拆除的,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五十元处以罚款。
  严重: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的,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一百元处以罚款。
  七、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设施破损残缺、不洁而不及时整改或者拆除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户外广告、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牌、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匾、灯箱、雕塑等,应当与街景协调,保持整洁、牢固、美观。破损残缺、不洁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设施破损残缺、不洁而不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般: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八、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首次查处的,处以二千元;
  一般:第二次查处的,处以五千元;
  较重:第三次查处的,处以一万元;
  严重:第四次查处的,处以一万五千元;
  特别严重:查处五次以上的,处以二万元。
  九、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超量装载或者封盖不严造成撒漏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装载适量,封盖严密,防止撒漏。”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处以罚款:
  (四)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超量装载或者封盖不严密造成撒漏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般: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五十元处以罚款。
  十、道路、广场、护岸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未及时修复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广场、护岸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处以罚款:
  (五)道路、广场、护岸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未及时修复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般: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五十元处以罚款。
  十一、建筑物、构筑物和临街门面不整洁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临街门面,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必须负责定期清洗、粉刷和整饰,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物、构筑物和临街门面不整洁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四百元罚款;
  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六百元罚款;
  严重:位于主次干道两侧、步行街两侧、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八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两侧、步行街两侧、公园、广场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十二、临街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遮阳帐篷不符合规定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的支架等应当使用耐腐蚀材料,已腐蚀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临街设置遮阳篷帐,应当做到整齐、清洁、美观,不得妨碍行道树养护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遮阳帐篷不符合规定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影响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影响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四百元罚款;
  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影响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影响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六百元罚款;
  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影响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八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影响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十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或者违反规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的或者违反规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一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平方米的,处四百元罚款;
  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处六百元罚款;
  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一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平方米的,处八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二平方米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十四、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清扫保洁达不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并达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清扫保洁达不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百平方米的,处四百元罚款;
  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六百元罚款;
  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百平方米的,处八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十五、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不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不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重量不足五千克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重量在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处四百元罚款;
  较重:重量在十千克以上不足十五千克的,处六百元罚款;
  严重:重量在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处八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重量在二十千克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十六、施工场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厕所、生活垃圾容器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作到:
  (二)临街的应当设置不低于一点八米的围档;
  (四)按规定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施工场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厕所、生活垃圾容器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未按规定设置三种设施中的一项,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未按规定设置三种设施中的二项,处四百元罚款;
  较重: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未按规定设置三种设施,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未按规定设置三种设施中的一项,处六百元罚款;
  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未按规定设置三种设施中的二项,处八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未按规定设置三种设施,处一千元罚款。
  十七、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未按规定完成其中一项的,处二千元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未按规定完成其中二项的,处四千元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未按规定完成三项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未按规定完成其中一项的,处六千元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未按规定完成其中二项的,处八千元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未按规定完成三项的,处一万元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上述临时建筑为到期情形。
  十八、对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不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不单独处置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科研单位、医疗单位、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屠宰场等产生的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对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不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不单独处置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不足五千克的,处二千元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一般: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处四千元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较重:十千克以上不足十五千克的,处六千元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严重: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处八千元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特别严重:二十千克以上的,处一万元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十九、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厂(场)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三)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厂(场)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二千元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一般: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处四千元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较重: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六千元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严重: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八千元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特别严重: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一万元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十、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包括早夜市)、停车场的或者虽经批准,但超过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或者期限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等;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占用手续,并不得超出批准的占用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包括早夜市)、停车场的或者虽经批准,但超过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或者期限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处五千元罚款;
  较重: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十一、临街商店、机动车辆清洗和维修点及其他临街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临街商店、机动车辆清洗和维修点及其他临街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商店、机动车辆清洗和维修点及其他临街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一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四千元罚款;
  一般: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六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八千元罚款;
  较重: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的,处一万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处一万二千元罚款;
  严重: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三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四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二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处一万六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四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五平方米的,处一万八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四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三十五平方米以上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十二、超出批准的施工场地范围作业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做到:(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批准的施工场地范围作业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超出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一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四千元罚款;
  一般: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六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八千元罚款;
  较重: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的,处一万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处一万二千元罚款;
  严重: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三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四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二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处一万六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四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五平方米的,处一万八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四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三十五平方米以上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十三、擅自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等,……”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超出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一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四千元罚款;
  一般: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六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八千元罚款;
  较重: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的,处一万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处一万二千元罚款;
  严重: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三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四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二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处一万六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四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五平方米的,处一万八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四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三十五平方米以上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十四、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并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不足一立方米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般:一立方米以上不足二立方米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较重:二立方米以上不足三立方米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严重:三立方米以上不足四立方米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
  1、四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立方米的,处以四百元罚款;
  2、五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十五、不按规定时间清运生活垃圾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清运垃圾必须采用封闭方式,并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做到日产日清。”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不按规定时间清运生活垃圾的,对责任单位每车次罚款一百元;清运生活垃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清运垃圾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般:每车次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十六、清运生活垃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清运垃圾必须采用封闭方式,并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做到日产日清。”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不按规定时间清运生活垃圾的,对责任单位每车次罚款一百元;清运生活垃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清运垃圾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首次查处的,每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一般:第二次查处的,每处处以四十元罚款;
  较重:第三次查处的,每处处以六十元罚款;
  严重:第四次查处的,每处处以八十元罚款;
  特别严重:查处五次以上的,每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十七、清运垃圾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其他垃圾,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或者委托清运,并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不按规定时间清运生活垃圾的,对责任单位每车次罚款一百元;清运生活垃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清运垃圾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首次查处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般:第二次查处的,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十八、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述区域的农村外),除因教学、科研需要外,饲养鸡、鸭、鹅、猪、牛、羊、兔等家禽、家畜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述区域的农村外),除因教学、科研需要外,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牛、羊、兔等家禽、家畜。”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所饲养的家禽、家畜予以强制处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饲养鸡、鸭、鹅等家禽和兔,五只以下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般:
  1、饲养鸡、鸭、鹅等家禽和兔,六只至十只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2、饲养鸡、鸭、鹅等家禽和兔,十一只以上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较重:饲养猪、牛、羊等家畜,二只以下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严重:饲养猪、牛、羊等家畜,三只至五只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饲养猪、牛、羊等家畜,六只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十九、擅自处置、买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城市粪便实行统一管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公共厕所和居民公用厕所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组织清运;单位厕所的粪便,必须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卫专业单位清运。
  粪便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擅自处置、买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的,按每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不足五吨的,按照每吨一千元处以罚款;
  一般:五吨以上不足十吨的,按每吨一千五百元处以罚款;
  较重:十吨以上不足十五吨的,按每吨二千元处以罚款;
  严重:十五吨以上不足二十吨的,按每吨二千五百元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二十吨以上的,按每吨三千元处以罚款。
  三十、井盖、水篦子等市政公用设施丢失、破损、移位,责任单位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井盖、水篦子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丢失、破损、移位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补齐、维修、复位。”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井盖、水篦子等市政公用设施丢失、破损、移位,责任单位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
  1、出现一处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2、出现二处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一般:
  1、出现三处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2、出现四处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处以四千元罚款;
  较重:
  1、出现五处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2、出现六处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处以六千元罚款;
  严重:
  1、出现七处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处以七千元罚款;
  2、出现八处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处以八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1、出现九处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处以九千元罚款;
  2、出现十处以上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十一、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占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七)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
  1、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占用垃圾容器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一般:
  1、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2、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占用厕所的,处以四万元罚款;
  较重:
  1、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停车场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2、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占用垃圾转运站(间)的,处以六万元罚款;
  严重:
  1、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占用垃圾处理厂(场)的,处以七万元罚款;
  2、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粪便处理厂(场)的,处以八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1、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环卫工作间的,处以九万元罚款;
  2、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占用上述任意两项以上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同种环境卫生设施两处以上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三十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
  法律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保持回收场所整洁,对存储场所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乱堆乱放废旧物品不足五平方米或者焚烧废旧物品不足二平方米的,且逾期未改正,对单位处以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般:乱堆乱放废旧物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或者焚烧废旧物品二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平方米的,且逾期未改正,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较重:乱堆乱放废旧物品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或者焚烧废旧物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且逾期未改正,对单位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五十元罚款;
  严重:乱堆乱放废旧物品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或者焚烧废旧物品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的,且逾期未改正,对单位处以三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乱堆乱放废旧物品二十平方米以上或者焚烧废旧物品十五平方米以上的,且逾期未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十三、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清洁致使污染路面的
  法律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逾期未改正,污染路面面积不足二十平方米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般:逾期未改正,污染路面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较重:逾期未改正,污染路面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百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污染路面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三百平方米的,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逾期未改正,污染路面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三十四、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
  法律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不足五平方米,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般:
  1、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2、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或者位于主次干道且面积不足五平方米,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较重: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主次干道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四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十五、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
  法律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以外的区域且面积不足一平方米,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般: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一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平方米,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较重: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且面积不足一平方米,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且面积在一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平方米,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且面积在二平方米以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十六、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法律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的设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的设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的建筑物,面积不足十平方米,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的建筑物,面积十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面积不足十平方米,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的建筑物,面积十平方米以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三十七、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
  法律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现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理。”
  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出现一处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般:出现二至三处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较重:出现四至五处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严重:出现六至七处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的,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出现八处以上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三十八、乱贴乱画广告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的整洁,并有权制止和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乱贴乱画广告行为。对举报和制止乱贴乱画广告行为有功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乱贴乱画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面积不足一平方米,限期内清除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面积一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面积不足一平方米,限期内清除的,处以四百元罚款;
  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面积不足一平方米,限期内未清除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面积一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清除的,处以六百元罚款;
  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面积一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拒不清除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面积不足一平方米,限期内未清除的,处以八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面积一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未清除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十九、未按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当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面积不足一平方米或不能计算面积的,按每处五十元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般: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面积不足一平方米或不能计算面积的,按每处五十元处以罚款。
  四十、未按要求发布户外广告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不得超过五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第二十九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会展机构应当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根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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