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从事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维护以及树木栽培、修剪等施工作业的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从事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维护以及树木栽培、修剪等施工作业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不足十立方米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十立方米的,处一千元罚款;
较重:二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三十立方米的,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三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十立方米的,处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十九、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修剪、处理树木、未及时清除绿地中的废弃物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修剪树木,处理倒伏、死亡树木,及时清除绿地中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占地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占地面积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占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的,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占地面积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处四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占地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
四十、在城市建成区除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外,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或在镇建成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街巷、广场等公共场所敞放、散养家禽家畜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镇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街巷、广场等公共场所敞放、散养家禽家畜。”
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对动物饲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饲养鸡、鸭、鹅等家禽和兔、食用鸽,九只以下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一般:饲养鸡、鸭、鹅等家禽和兔、食用鸽,十只以上的,处以八百元罚款;
较重:饲养猪、牛、羊等家畜,二只以下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严重:饲养猪、牛、羊等家畜,三只至五只的,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饲养猪、牛、羊等家畜,六只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十一、在住宅楼外立面、楼梯、楼顶、走廊等搭建鸽舍、犬舍等禽畜笼舍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饲养宠物、信鸽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在住宅楼外立面、楼梯、楼顶、走廊等搭建鸽舍、犬舍等禽畜笼舍。”
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对动物饲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以外的区域且面积不足一平方米,处以五百元罚款;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一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平方米,处以八百元罚款;
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且面积不足一平方米,处以一千元罚款;
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且面积在一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平方米,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且面积在二平方米以上,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十二、随地吐痰、随处便溺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的,处一百元罚款;
较重:位于步行街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严重:位于公园、广场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十三、乱倒粪便、污水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乱倒粪便、污水;”
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不足一平方米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一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平方米的,处一百元罚款;
较重:二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平方米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严重:三平方米以上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十四、乱弃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物品包装等废弃物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乱弃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物品包装等废弃物;”
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不足一平方米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一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平方米的,处一百元罚款;
较重:二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平方米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严重:三平方米以上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十五、在道路、广场以及居民区等露天场所焚烧废弃物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居民区等露天场所焚烧废弃物等;”
第二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首次查处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般: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二次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首次查处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较重: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三次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第二次查处的,处以八百元罚款;
严重: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查处四次以上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查处三次以上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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