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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管道及设施
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许可
设立依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办理条件:
1.建设单位和物品堆放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查明地下和地上设施的具体位置;
2.建设单位和物品堆放单位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商定相关安全保护措施,能够保证相关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3.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有现场监护措施。
申报材料:
1.《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许可申请表》;
2.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平面布置图及施工范围平面图;
3.地下和地上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平面图和立面图;
4.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5.供水、供气、供热企业答复意见及现场监护措施;
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二)城市供水经营许可
设立依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2010年9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办理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3.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5.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有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6.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和抢险抢修、应急处置能力;
7.无行业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
申报材料:
1.《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4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年度经营报告;企业验资报告;经营业绩证明材料;
4.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岗位和须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5.企业章程;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定;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6.企业检测仪器设备,抢修设备购置凭证;
7.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分类装订,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法定期限:30天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三)城市供水特许经营
设立依据: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9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从事城市供水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四)有保证持续供水的水源;(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七)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八)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服务承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城市自来水供水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企业应当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经营。
办理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2.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3.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4.有持续供水的水源;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7.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8.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服务承诺;
9.自来水供水企业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申报材料:
1.《青岛市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申请表》一式4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年度经营报告、企业验资报告、经营业绩证明材料;
4.银行资信证明;
5.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岗位和须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6.企业章程、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定、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7.企业经营方案和服务承诺;
8.企业检测仪器设备、抢修设备购置凭证;
9.企业的水质检测能力证明;
10.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卫生许可证;
1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11.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法定期限:30天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四)供水企业停业歇业
设立依据: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9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拟停业、歇业的,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供水企业停业、歇业前,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排。
办理条件:
1.拟停业歇业的供水企业已提前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对用户用水做出妥善安排。
申报材料:
1.《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申请表》;
2.对供水范围内的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排的措施方案;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法定期限:30天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五)用水计划及调整审批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4日施行,2004年5月11日修改)第七条:用水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申报用水计划:
(一)用水单位于每月底五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提报次月的用水计划;
(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于每月底三日前将次月的用水计划汇总上报。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向市节水办申报;在其它区(市)的,向当地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当地无主管部门的用水单位和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直接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参照用水定额,审定次月的用水计划并下达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工交系统的用水计划下达市经济委员会)或用水单位执行。
第八条: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水量和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的,应当及时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新增用水单位或用水单位因进行基本建设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必须向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计划。
办理条件:
一、临时用水计划许可
1.有独立的水表;
2.符合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要求。
二、新增用水计划许可
1.新设立的用水单位;
2.有独立的水表;
3.符合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要求。
三、基建用水计划许可
1.合法的建设工程;
2.无法使用替代水;
3.符合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要求。
四、用水计划调整许可
1.已经依法取得用水计划;
2.用户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
3.符合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要求。
申报材料:
一、临时用水计划许可
1.《临时用水计划(定额)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二、新增用水计划许可
1.《新增用水计划(定额)申请表》;
2.节水措施方案。主要包括:水源条件,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利用,计量仪表的配置及能否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3.节水设计专篇。依据“节水措施方案”,对相关节水工程设施的具体设计方案;
4.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和评审意见(只限于年设计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5.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建筑总平面布置图、给排水总平面图;
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三、基建用水计划许可
1.《基建用水计划(定额)申请表》;
2.节水管理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设计专篇》的审核意见;
3.《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和评审意见(只限于年设计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4.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工程平面图1份;
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四、用水计划调整许可
1.《用水计划(定额)调整申请表》;
2.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3.近期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4.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1.临时用水计划许可5个工作日;
2.新增用水计划许可、基建用水计划许可、用水计划调整许可7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六)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审查
设立依据: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9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应当经市供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办理条件:
1.设计方案符合《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2009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和《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DB3702/T091-2006)的规定。
申报材料:
1.《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变更)申请表》;
2.建设项目概况;
3.设计方案及说明书;
4.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建筑总平面布置图、给排水总平面图;
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七)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审批
设立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9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向市供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连续停止供水十八小时以上的,应当经市供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水企业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停止供水的,应当在停止供水四十八小时前,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在单元门口张贴告示等方式公告停水的原因、时间和范围。停止供水时间超过十八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办理条件:
1.连续停止供水十八小时以上;
2.停止供水的依据充分;
3.临时供水措施可行。
申报材料:
1.《供水企业停止供水申请表》;
2.临时供水方案;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八)供水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限时供水审批
设立依据:
1.《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9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居民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三十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经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以对其限时供水。
2.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审批供水企业限时供水申请的批复》(青政字【2011】53号)(2011年9月14日施行):为维护城市供水市场的稳定有序,根据<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授权你局审批市区供水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限时供水的申请。
办理条件:
1.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欠交水费;
2.水费催交通知发出超过30日仍未交费;
3.非供水企业过错原因造成的欠费。
申报材料:
1.供水企业填报《对居民用户限时供水申请表》;
2.供水企业对用户的查表收费记录及欠交水费情况详单;
3.供水企业向用户发出的水费催交通知及回执(或相关证明材料);
4.供水企业制定的限时供水实施方案;
5.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批准—办结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二、监督服务事项
(一)城市二次供水设计方案意见确定
设立依据:
《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2日施行,2004年9月29日修改)第六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应当征求供水企业和供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理条件:
1、二次供水申请方案具备安装条件;
2、设计方案符合青岛市地方标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验收规范》的规定。
申报材料
1、《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申请表》2份;
2、供水企业出具的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书面意见;
3、管线综合图;
4、总平面图;
5、二次供水泵房施工图;
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二)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备案
设立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9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禁止擅自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1、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备案申请表;
2、设施改装、拆除、迁移实施方案;
3、工程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图纸;
4、申请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
5、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审批-备案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
 
(三)供水企业对欠费单位用户停止供水备案
设立依据: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单位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供水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的,应当报市供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
1.单位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
2.供水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
申报材料:
1、供水企业对欠费单位用户停止供水备案表1份。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备案-办结
承诺期限:1天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市政公用局窗口
 
(四)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十八小时以内备案
设立依据: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向市供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连续停止供水十八小时以上的,应当经市供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条件:
1.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的;
2.停止供水十八小时以内的。
申报材料:
1、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备案表1份。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备案-办结
承诺期限:1天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市政公用局窗口
 
(五)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审查备案
设立依据:
1、《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采用节水型工艺或设备。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2、《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3〕5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直接从公共供水管网内取用自来水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报用水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市政公用〔2011〕104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在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节水措施方案”,初步设计中应当有独立的“节水设计专篇”。“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设计专篇”应当同时报节水管理机构审查备案。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第八条“年设计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并组织评审。评审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参加评审。”
办理条件:
1.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节水措施方案”;
2.在《项目初步设计》中有独立的“节水设计专篇”;
3.年设计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并通过专家评审。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备案表,2份;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节水措施方案”,1套;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之“节水设计专篇”,1套;
4、《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1套(年用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不需提报)。
5、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备案-办结
承诺期限:10天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市政公用局窗口
 
(六)节水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设立依据:
1、《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采用节水型工艺或设备。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2、《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市政公用〔2011〕104号)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节水管理机构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在验收后3日内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办理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节水工程具备验收条件;
3.节水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标准规定。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表,2份;
2、建筑总平面布置图,1套;
3、给排水总平面图,1套;
4、节水工程竣工图纸,1套;
5、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6、节水设备、设施、器具技术资料,1套;
7、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现场验收-审核-办结
承诺期限:10天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市政公用局窗口
 
(七)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设立依据:
1、《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有关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用户用水设施同时验收。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须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办理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具备验收条件;
3.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标准规定。
申报材料:
1.《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2份;
2.管线综合图1套;
3.总平面图1套;
4.二次供水泵房施工图1套;
5、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现场验收-审核—办结
承诺期限:10天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市政公用局窗口
 
(八)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
设立依据:
1、《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十条“在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覆盖区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尚未覆盖区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应当建设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一条“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应当经市供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2、《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其再生水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再生水利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办理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再生水工程设施具备验收条件;
3.再生水工程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标准规定。
申报材料:
1、再生水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单,2份;
2、建筑总平面布置图,1套;
3、给排水总平面图,1套;
4、再生水工程竣工图纸,1套;
5、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程序:受理-现场验收-审核—办结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市政公用局窗口


以上事项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85916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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